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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被控贪污背后:宅基地证未计入的院落面积,能否纳入拆迁补偿-天天热门

时间 :2023-06-19 20:56:21   来源 : 澎湃新闻

山西太原迎泽区郝庄镇水峪村原村主任王永刚,被控在协助区政府从事拆迁工作过程中犯玩忽职守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2022年8月,迎泽区法院一审认定三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王永刚上诉后,该案被太原市中院发回重审。


(资料图片)

王永刚是否构成贪污罪,是该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之一。迎泽区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王永刚协助迎泽区政务从事水峪村整村拆迁工程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拆迁方案规定,超范围为其父、五叔宅基地面积进行认定,骗取公共财物,应追究其贪污罪。根据案卷材料,其中的“超范围”面积,指宅基地使用权证中未计入的院落面积。

王永刚否认自己犯贪污罪。他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根据法律法规,实际合法享有使用权的院落面积,应当纳入征收范围补偿。”

目前,该案重审已开庭,尚未宣判。

原村主任涉三罪,被判刑五年六个月

王永刚被指控的三项犯罪事实,均与水峪村整村拆迁有关。

其中,关于贪污罪,迎泽区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王永刚担任水峪村村主任期间,在协助迎泽区政府从事水峪村整村拆迁工作过程中,作为审核组、拆迁组成员,利用职务便利,违反拆迁方案中关于宅基地补偿面积的认定办法,超范围为其父王笙、五叔王全宅基地面积进行认定,超范围领取拆迁补偿款共计188.4万(其中已领取货币补偿94.2万,其余94.2万折合的回迁安置房正在建设当中,尚未进行安置)。

6月18日,王永刚的哥哥告诉澎湃新闻,他们的父亲和五叔属一处宅院两户居住的情况。

检方指控的超范围认定面积,是指将未被宅基地使用证计入的院内面积算入了补偿面积。据王永刚供述,涉案宅基地是祖传的,其父亲王笙和五叔王全共用。听其父亲说,1987年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时,未对院内面积明确划分,院内面积未计入宅基地使用权证。其父亲宅基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为0.17亩,王全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的面积为0.34亩。拆迁开始后,他找到中间人,两家共同对平面图标注尺寸计算,面积约0.667亩。经协商,其父亲分得0.243亩,王全分得0.424亩。

王永刚供述称,后来,双方到拆迁指挥部法律组工作组办公房间,律师根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和协商结果,出具了《补偿安置分割协议》。分割协议中第4条有“本协议经国土资源局核查后生效”,但他当时没有仔细看,没有让国土部⻔核查。此后,父亲王笙和五叔王全自行去拆迁指挥部协议组签了补偿协议。

对于贪污的指控,王永刚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及水峪村改造推进组2017年10月形成的《会议纪要》,本案宅院面积于情于理于法归王笙及王全享有。《会议纪要》明确,“对一处宅院多户居住的,范围不明,界限不清,视各户情况,可按整个院落丈量。以各自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比例划分宅院”,即“证证不一,以大为准”。

对此,迎泽区法院一审认为,王笙、王全依据辩护律师提到的相关规定领取了各自的宅基地使用权证,直至拆迁时三十年未提出异议;相关宅基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明确,不能适用上述《会议纪要》,且相关会议召开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不能作为脱罪依据。

迎泽区法院一审认定,水峪村拆迁安置依据是经水峪村“四议两公开”通过的整村拆迁方案及补充方案,为国土规划部门核准认定的《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通知书》或经区、乡、村批准《宅基地审批表》记载的面积的,给予期房回迁安置、 货币补偿等,除此之外不予补偿。王永刚作为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在自己父亲王笙及亲属王全的拆迁安置过程中,不主动回避,明知院落部分不能补偿,通过隐瞒与王笙、王全关系,将未发证的院落面积计算在内,擅自对未发证院落部分进行分割,欺骗工作组成员,无视“本协议经国土资源局核查后生效”的备注,签订了超范围的拆迁安置协议。

据此,迎泽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永刚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足以认定其构成贪污罪。

此外,检方还指控王永刚在协助迎泽区政府从事水峪村整村拆迁等工作过程中犯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王永刚对玩忽职守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自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2022年8月,迎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王永刚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刑期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

王永刚随后上诉。2022年12月,太原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前述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该案已于4月26日开庭重审,目前尚未宣判。

相关部门称有“剩余使用面积”

迎泽区法院的上述一审判决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年)文件答复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本案涉及的王笙、王全的宅基地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故该答复函不可参考。

该案重审时,辩护人指出,前述答复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明确提到: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前述答复是针对在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答,其精神亦应当适用于集体土地的拆迁和征收补偿,因此应当适用于本案。王笙、王全合法享有使用权的院落面积,应当纳入征收范围进行补偿。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辩护人指出,王笙、王全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载明建房时间是1973年,从四至范围可以明确从未扩大,因此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实际使用面积应当依据四至的准确范围计算。

辩护人强调,拆迁方案的规定要以合法为前提,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无论是村集体还是政府机关都不得随意侵犯和剥夺。

重审中,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据显示,在太原市的城中村改造中,也存在将未计入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公共部分分割之后计算补偿的情形。

上述一审判决作出后,针对王笙、王全要求确认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的申请,小店区自然资源局(注:因区划调整等,相关历史档案在小店区自然资源局)2022年9月出具《情况说明》称,经查阅档案,王笙、王全属于一院多户,根据1987年发证规定,发证时只发建筑面积,剩余部分两户共有使用权。9月29日,小店区自然资源局再次出具《情况说明》,明确剩余部分面积为0.158亩(编辑注:加上两家证载面积,为0.668亩)。

不过,2023年2月,小店区自然资源局作出《补充说明》称,“剩余面积为0.158亩”是该局根据宅基地示意图粗略估算,该局未实地查验丈量,计算面积与实际情况可能会有出入,最终面积要以实际现状为准。该《补充说明》还称,经核实,王笙、王全宅基地发证情况不属于“发证时只发建筑面积”。

澎湃新闻注意到,两家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所附平面图,只画有建筑物(窑洞外延部分)和院落,用实斜线和虚斜线区分两家建筑物。不过,分别计算两家建筑物面积,与两家宅基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不一致。

王永刚的哥哥强调,当年的办证和丈量情况,应该进一步查清。

重审中,辩护人指出,前述《补充说明》依然承认两家共用部分存在未证载的剩余使用面积。王笙、王全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平面图面积不一致原因存疑。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本案亦应当以面积大的为准。两家以0.667亩申请补偿具有法律依据。因此,王永刚不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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